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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08 录入: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2014725日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结合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实际,制定《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是全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陕西省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第二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全省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实施科教兴陕、人才强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陕西;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建设富裕陕西、和谐陕西、美丽陕西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和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以下简称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维护健康求实的学术环境。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推荐科学研究和科技进步奖项。

  第十二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负责科普活动场馆的建设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第十六条 省级学会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市(区)学会是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市、区)学会是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推选代表参加同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和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条 每年十二月十五日为科协会员日。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二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省级学会和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四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六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三、审议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常务委员会、委员会的部分委员兼任。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

  二、执行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三、组织并监督本《实施细则》的实施;

  四、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为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五、批准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决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组成人员;

  六、领导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省级学会

  第三十条 省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一条 加入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省级学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等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省级学会可向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按照有关程序可接纳为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和相应全国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三条 省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会主要支撑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省级学会履行的义务:

  执行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向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统计报表等。

  第三十六条 省级学会享有的权利:

  选举代表参加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对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范围内制定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省级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 市(区)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由市(区)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接受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市()学会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接受相应省级学会的业务指导。

  市()科学技术协会执行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县(市、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由县(市、区)学会和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及社区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组成,接受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县(市、区)学会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接受相应市()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 市(区)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市()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及社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四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受所在单位党委领导,接受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或所在市(区)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乡镇、街道及社区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接受同级党组织领导,接受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五条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接受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或市(区)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的联系和指导。

  第四十六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家及各地对事业单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五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学会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捐赠;

  三、资助;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它收入。

  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可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表彰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第五十五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陕西省科协。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西安。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英文全称为:

  Shaanx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SNAST

  第五十六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省级学会可根据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以及本《实施细则》制定章程。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原《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同时终止。